郎酒维权的同时在打假,夜郎古的巴拿马特等金奖是“冒牌货”?

再生 案例 4

专题:郎酒与夜郎古酒商标纷争:夜郎古酒被索赔近2亿

  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郎酒与夜郎古酒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郎酒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同时,夜郎古酒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

  对于上述判决,夜郎古酒11月11日发布声明称,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判决书的法理判定、核心事实和诸多细节来看,夜郎古酒确实也存在多处瑕疵和漏洞。

  “夜郎庄园”注册复审被驳回,“夜郎春秋”未获准许仍在使用

  目前,夜郎古酒业多个商标处于复审被驳回和无效状态。

  尽管夜郎古酒在声明中多次强调“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界定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但实际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纠纷复杂多样,不止“夜郎古”,这种说辞有意忽略了部分商标无效、侵权的事实,难免以偏概全。

  第一,与“郎酒庄园”相仿的“夜郎荘园” 即是一例。2021 年 7 月 29 日,夜郎古公司申请在第 33 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夜郎荘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作出驳回通知,“夜郎庄园”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并认为,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第 5433607 号、1498585 号、284520 号、230457 号“郞”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郞”,若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夜郎荘园”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夜郎庄园”的复审申请再次被驳回。

  第二,夜郎古酒的主力产品也是郎酒指控实施侵权的主要载体。其中,夜郎古酒·大金奖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和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害商标专用权;

  另外,“夜郎春秋”标识完整包含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判决书认为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曾申请“夜郎春秋”商标,未获准许,仍在白酒上继续使用“夜郎春秋”,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夜郎古·大金奖”“夜郎春秋”在电商平台依然能查到有产品在销售。

  第三,判决书指出,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

  判决书强调,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员工自行杜撰销售数据,巴拿马特等金奖是“冒牌货”

  仔细梳理判决书,在这场商标纠葛中,除了揭示部分商标被驳回、未获准许、失效之外,夜郎古经营不规范、内控混乱的现象也被暴露在公众面前。

  最明显的乱象莫过于夜郎古在市场开发、营销过程中杜撰数据,夸大乃至虚假宣传。

  根据判决书,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单独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份是《关于夜郎古·大金奖产品相关销售数据表述错误的说明》,另一份是《关于夜郎春秋产品相关销量数据表述错误的说明》。

  提供这两份说明的目的在于,拟共同证明原告举证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已售3000万+、“夜郎春秋”已售1500万+的销量数据是2023年双十一期间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员工自行杜撰,相关数据并未向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核实,存在严重错误,在案件开庭前,已删除错误表述。

  而且,经质证,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对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换言之,夜郎古酒业承认了销售数据造假的事实。

  出乎意料的是,判决书中透露了一则引人关注的关键信息,原来为夜郎古颁发巴拿马特等金奖的主体系冒名,夜郎古涉嫌虚假宣传,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及与原告形成稳定的共存格局。

  此前,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在相关网站、公众号、店铺、产品上,均就“夜郎古酒·大金奖”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百年庆典特等金奖”进行了宣传,载明“夜郎古酒·大金奖”产品系为纪念荣获 2015 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特等金奖’而生等内容。

  但是,2023 年 1 月 4 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朝市监处罚[2023]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国巴拿马万国(国际)博览会组委会北京代表处无法证明其与 1915年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存在承接关系。也就是说颁发主体是冒牌货,并收取了共 31家获奖企业约1200万元,相应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夜郎古品牌 “搭便车”的企图已经渗透到日常运营宣传中。2022年9月22日,夜郎古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夜郎古酒”中发布的“贵州夜郎古酒业董事长余方强荣获‘中国酒都·酱香酒匠’”一文中,使用微信公众号“酒庄号”发布的文章“【酒庄之旅】郎酒庄园:自然鬼斧刻出磅礴,人生快意尽在酒中”链接。

  回顾案情经过,除了商标侵权行为之外,郎酒还从四大理由上,指控了夜郎古酒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是夜郎古酒业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第二是2022年成立的夜郎古酒庄,除了使用“郎”字外,还使用了使用与原告“郎酒庄园”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庄”字号;

  第三是夜郎古酒庄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第四是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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